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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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 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 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 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 设计文件. 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 和工具.它对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 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 -3 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 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编 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地方 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业、跨地区在全国 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 全国某个行业或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 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 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地方标准设 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 关标准前提下,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 一4 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八条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并可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准设计,可以由行 业或地方标准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修编为国家标准设计. 第九条标准设计的编制,应当实行合同制.委托 和承担任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 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承担编制标准设 计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编制标准设计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应低于同类工 程设计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标准设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论 证与审查制度.国家标准设计由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 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行业及地方标准设计 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论证、审定. 第十二条编制标准设计一般按技术条件和施工图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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