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 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建设 单位、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及其监督 管理的活动. 非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 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委托的其他主 体.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 物业服务人. 1-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物 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标 投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示范文本, 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通过招 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总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完成前 期物业服务人选聘,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 第八条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 部分面积占比超过50%,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 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一 2 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 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公开 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灭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等原因,物业服务项目交付的部分面 积占比未超过50%的,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 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 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第九条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 应当形成决议,明确招标方式、具体实施者和招标文件有关事项. 通过前款规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人的, 应当持业主共同决定通过的选聘方案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 动.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办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鼓励招标人委托信 用状况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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