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 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 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 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 触;: .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 3 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 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 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 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 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 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 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 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 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 第七条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 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函审和小 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 4 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 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八条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 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第九条标准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编写, 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 第十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修改条文的编号不变; 二、对新增条文,可在节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号.也 可按原有条文编号后加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编号,如:在第 3.2.4条与第3.2.5条之间补充新的条文,其编号为“32. 4A”; 三、对新增的节,应在相应章内按顺序依次递增编 号. 四、对新增的章,应在标准的正文后按顺序依次递增 编号. 第十一条局部修订中新增或修改条文应当在其条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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