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城镇建设、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产品型号系列科学化、统一化,避免因 不同产品采用同一型号或同类产品采用不同型号而造成混 乱,并有利于产品的用户正确选型和促进企业按标准化要 求控制产品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城镇建设、建筑工业行 业范围(见附件)内各种产品型号的申请,以及产品型号证 书(见附表1)的颁发与管理. 第二章产品型号申请 第三条申请产品型号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且是产品的生产单位.申请产品型号以自愿为原则. 第四条申请型号的产品必须是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 围内的定型产品,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1.系列产品:属基本系列、派生系列或专用系列的产 1 品 2.非系列产品:规格很少形不成系列,但有一定批量且 经常重复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申请型号的产品,必须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已按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相应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产品型号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所依据的产品标准; 2.产品技术条件及编制说明; 3:产品.制造图纸(包括总装图、关键部件图、结构图、系 统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6.产品试制总结; 量7.产品试用(运行)报告; 8.产品全貌照片(8寸照片两张). 第七条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必须是经相应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国家认可的具有该产品检测能力的 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2 第八条申请产品型号需填报“建设部产品型号申请 卡”(见附表2)一式二份,连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一 并上报建设部产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产品型号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第九条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在产品型号申 请批准后,由建设部产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产品型号证 书. 第十条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各生产单位(包 括多家生产同一型号产品)应独立申请各自的产品型号证 书. 第十.一条,产品生产单位转让具有产品型号证书的产 品时,如需同时转让产品型号证书,转让单位应要求受让单 位按新产品的试制程序完成试制任务,并符合技术标准要 求,然后才可将加盖转让单位公章的产品型号证书的复印 : 件交受让单位.产品型号证书转让后,原持有单位应在一个 月内报建设部产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具有产品型号证书的产品,当产品的设计 方案或其参数有改动并影响产品性能时,应按本办法第二 、,;I"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