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黔建建字〔2023〕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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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字〔2023〕19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机构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 市(州)完成对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考核.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前省厅完成对市(州)监督机构的考核,完成对 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发证. 二、监督人员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 省厅完成对全省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考核要求.各监督机构要在本单位人员培训合格后及时向 省厅申请监督人员考核.在监督人员取得考核证书后及时向市(州) 和省厅申请机构考核.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监督证书的机构和 未取得监督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开展监督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房和城建 设厅 2023年5月31日 一 2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 质〔2014〕153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 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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