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黔建建字〔2023〕19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及其所属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现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机构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 市(州)完成对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考核.2023年7月1日至 2024年3月31日前省厅完成对市(州)监督机构的考核,完成对 全省监督机构的考核发证. 二、监督人员考核时间安排.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 省厅完成对全省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考核要求.各监督机构要在本单位人员培训合格后及时向 省厅申请监督人员考核.在监督人员取得考核证书后及时向市(州) 和省厅申请机构考核.2024年4月1日起未取得监督证书的机构和 未取得监督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开展监督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房和城建 设厅 2023年5月31日 一 2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 质〔2014〕153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 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