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2C603 日期:2018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快速获取驾驶舱音频记录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快速获取驾驶舱音频记录器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 了快速获取驾驶舱音频记录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在本CTSO生效之 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快速获取驾驶 舱音频记录器应满足以下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1- CAAC CTSO-2C603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记录航空器驾驶舱以下四个通道音频信息 的设备:机长语音面板、副驾驶语音面板、其它机组成员位置、驾驶 舱区域麦克风.该设备能够被快速接近,并方便地获取一定时间段内 的驾驶舱音频信息.设备应符合经本CTSO附录中表1修订的 EUROCAE ED-112A《抗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 (2013.9 以下简称ED-112A)设计规范. b.失效状态类别 快速获取驾驶舱音频记录器在本CTSO第3.a节所定义的系统功 能失效时,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和机组工作量造成影响,该设备失效 状态类别定义为无影响. c.功能鉴定 按照本CTSO附录中表4修订的ED-112A第I-5节试验程序, 验证在本CTSO附录中表2修订的ED-112A第I-3节标准试验条件 下所要求的最低性能. d.环境鉴定 根据RTCA/D0-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10.12.8) 按照本CTSO附录中表4修订的ED-112A第I-5节试 验程序,验证经本CTSO附录中表3修订的ED-112A第I-4节环境 条件下所要求的最低性能. -2- CAAC CTSO-2C603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进行研制.软件的设计保 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保证等 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