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04 日 期:2019年6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 收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设备应满足航空无线电技术委 员会(RTCA)的标准DO-177“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设备最 -1- CAAC CTSO-C104 低工作性能标准”(1981.7)第2章节以及D0-177 change1 (1982.3.16). a.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b.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 b.按照RTCA/D0-160G鉴定合格的该设备工作环境类别.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b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c.CTSO的设备等级标记如下: 级别 “D0-177表2-1”中规定的输出信号 A A类电输出 B B类电输出 C 目视输出 D 基本电输出 -2- CAAC CTSO-C104 D(V) 仅供目视指示器使用的基本电输出 d.应为设备的每个独立部件(天线、接收机、控制器等)设置 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CTSO标准 号、软件版本、CTSO产品等级以及其所经受试验的环境类别. 5.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使用说明. b.设备限制. c.安装程序和限制. d.原理图. e.布线图. f.技术规范. g.设备校准程序和维护程序,在颁发CTSOA后6个月内提交. h.构成设备的主要部件清单. i.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 j.制造商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k.功能试验规范,用于保证产品测试符合本CTSO的要求. 1.铭牌图纸. 6.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