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05 日期:2019年6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气象和地形雷达指示仪可选显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气象和地形雷达指示仪可选 显示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气象和地形雷达指示仪可选显示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 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气象和地形雷达指示仪可选显示设备应满足航空无线电技术 委员会标准RTCA/DO-174《在气象和地形指示仪上显示非雷达输出 -1- CAAC CTSO-C105 数据的可选设备最低工作性能标准》(1981.3)第二部分的要求. a.环境鉴定应按RTCA/D0-160E或以上版本中试验条件,采用 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0-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d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c.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0-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对于确定为 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理.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d.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2- CAAC CTSO-C105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应在主要部件上永久清晰的标记设备按RTCA/DO-160E或以 上版本进行环境鉴定时的环境类别. d.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 明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 电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 b.设备限制; c.安装程序和限制; d.原理图、布线图,以及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e.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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