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09 日期:2019年6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导航数据存储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导航数据存储系统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机 载导航数据存储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载导航数据存储系统应满足全球系统公司发布的《机载导航 数据存储/系统最低性能标准》(1983.3.31). -1- CAAC CTSO-C109 a.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d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c.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对于确定为 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理. d.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应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持久清晰的标明已进行试验(按照 -2- CAAC CTSO-C109 RTCA/D0-160E)的环境类别.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设备中包含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 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 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 软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 子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注:如果组件太小,不能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 规定的信息,则可把标记内容标在与组件相固连的标签上来满足 该要求.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 b.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