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19e 日期:2019年3月1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带有混合监视的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 II)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带有混合监视的空中交通告 警和防撞系统(TCAS II)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带有混合监视的空中交通告 警和防撞系统(TCAS II)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带有混合监视的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 II)机载设 -1- CAAC CTSO-C119e 备应满足: (1)RTCA/DO-185B《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IⅡI(TCAS II) 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08.6.19)第2节、该标准Change1(2009.7.1) 和Change2(2013.3.20) 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2)RTCA/DO-300A《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II(TCAS IⅡ) 混合监视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3.3.20)第2节和该标准Change1 (2015.12.15) 以及按本CTSO附录2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提供可靠交通警告和防撞功能的设备,该 设备预期用于装有应答机的航空器上.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会导致危险的失效状态,设备 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185B第2节和Changel与Change2以及 RTCA/DO-300A第2节及Changel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 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85B第2.3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 RTCA/D0-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带有混合监视的空中交通告警和防 撞系统(TCAS II)机载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 CAAC CTSO-C119e 注:通常情况下,RTCA/D0-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RTCA/D0-178C《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2011.12.13)的要求进行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 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0-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