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32a 日期:2019年1月1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同步轨道航空移动卫星服务(AMSS)航空电子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同步轨道航空移动卫星服务 (AMSS)航空器地球站(AES)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用于同步轨道航空移动卫星 服务航空器地球站设备(以下简称AMSS AES设备)为获得批准和 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新型AMSS AES设备应满足RTCA/DO-210D《同步轨道航空 -1- CAAC CTSO-C132a 移动卫星(AMSS)航电设备最低性能标准》(2000.4.19,包括Change1 (2000.12.14发布)、Change2(2001.11.28)、Change3(2006.9.19) 及Change4(2015.3.24)中第2节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在航空器子网和地面子网间基于同步轨 道航空移动卫星和地面地球站提供全球直接通信的AMSS AES设备. AMSS将支持航空器用户和地面用户(例如航路交通管制中心 ARTCC与航空器运营商)的数据和语音通信.使用AMSS功能的通 信服务包括四类: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TS)、航空器运行控制(AOC)、 航空管理通信(AAC)以及航空乘客通信(APC). b.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属微小的失效状态. (2)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微小的失效状态.高 频无线电作为主要通信方式,而卫星通信作为补充服务运行.可通过 高频通信来减轻卫星通信丧失的影响. (3)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些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 证等级. (4)AMSS设备用于程序化的空域运行.局方将AMSS设备作 为在洋区空域环境下批准运行的长距离通信系统(LRCS) 对本 CTSO3.b节中的失效状态进行的确定.AMSS设备用在其他运行环 境中时(例如高密度终端区/国内航路空域),可能会影响设备性能和 安全性考虑. -2- CAAC CTSO-C132a c.功能鉴定 按照RTCA/DO-210D2.4节(包括Change1到4)中的测试条件 表明所需功能性能. d.环境鉴定 按照RTCA/DO-210D2.3节(包括Change1到4)中的测试条件, 使用标准环境条件和机载设备适用的测试程序,表明所需性能.申请 人可采用除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AMSS AES设备的标准 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f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0-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