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47a 日期:2019年4月29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咨询系统(TA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空中交通咨询系统(TAS) 机载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 空中交通咨询系统(TA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空中交通咨询系统(TAS)机载设备应满足RTCA/DO-197A《I 型主动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Active TCAS I)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47a (1994.9.12)第2.1节和第2.2节的要求. a.功能 (1)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在航空器上安装使用的应答机设备, 用于提供可靠的交通警告和防撞功能. (2)本CTSO支持两类TAS设备: (i)A类设备.具有水平位置显示设备,可以显示入侵航 空器的当前和相对位置,并为机组提供听觉警报的交通咨询(TA). (i)B类设备.具有向机组提供听觉警报和视觉通知的TA 信息的能力. b.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会导致重大的失效状态. (2)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微小的失效状态. (3)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按照RTCA/DO-197A第2.4节以及本CTSO附录1的试验条件, 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197A第2.3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 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空中交通咨询系统(TAS)机载设备 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2- CAAC CTSO-C147a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RTCA/D0-178C《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2011.12.13)的要求进行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 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0-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理.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