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57b 日期:2018年9月1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FIS-B)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FIS-B) 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 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设备,应满足本CTSO表1中给出的最低 性能标准和文件要求. -1- CAAC CTSO-C157b 表1FIS-B设备类别 设备 类别 设备名称 功能鉴定 基于通用访问收发机 RTCA/D0-358 “带有通用访问收发机 1 (UAT) 并使用监视广播服 (UAT)的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FIS-B) 务(SBS)的FIS-B设备 设备最低性能标准”(2015.3.24)第2.2节. RTCA/D0-267A “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 使用商业服务,非使用SBS (FIS-B)设备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 2 服务的FIS-B设备 (2004.4.29)第2节(2.1.4、2.2.12和2.2.13 内容除外)和3.8节内容.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向驾驶员显示气象信息和其它非空管飞行 信息,以增强驾驶员对飞行状态意识的设备. b.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会导致误解的气象信 息或飞行信息,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2)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丧失属“轻微(Minor)”失效状态. (3)应至少按照这种失效状态类别设计系统. c.功能鉴定 应按表2定义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表2FIS-B设备类别试验条件 设备 类别 设备名称 试验条件 RTCA/D0-358 “带有通用访问收发机 基于通用访问收发机 (UAT)的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FIS-B) 1 (UAT) 并使用监视广播服 设备最低性能标准”(2015.3.24)第2.3节 务(SBS)的FIS-B设备 和2.4节. RTCA/D0-267A “广播式飞行情报服务 2 使用商业服务,非使用SBS (FIS-B)设备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 服务的FIS-B设备 (2004.4.29)第4节. -2- CAAC CTSO-C157b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160G《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10.12.8)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RTCA/D0-160G以外 其它适用于FIS-B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C《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