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58 日期:2018年9月13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HFDL)通信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HFDL) 通信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通信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 识的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通信设备,应满足RTCA/DO-265《航空移 动高频数据链(HFDL)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00.12.14)第2节 最低性能标准. a.功能 -1- CAAC CTSO-C158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飞机子网和地面子网之间利用高频无线 电(HF)和HF地面站预期提供全球数据通信的设备.HFDL设备支 持机上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的数据通信,如航线交通管制中心 (ARTCCs)与飞机驾驶员.HFDL通信服务包括三类:空中交通服 务(ATS) 飞机运行控制(AOC) 航空管理通信(AAC).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至少属“轻微 (Minor)”失效状态,申请人应按对应的失效状态类别设计系统.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O-265《航空移动高频数据链(HFDL)的最低运行 性能标准》(2000.12.14)第2节规定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 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环境试验程序使用的相关性能要求参见 RTCA/D0-265第2.3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及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并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f中的 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 -2- CAAC CTSO-C158 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要求,申请人 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 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上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 b.应为以下部件上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 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标识, 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有方 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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