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201 日 期:2018年12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姿基准系统(AHRS)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姿基准系统(AHRS)申 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 航姿基准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 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姿基准系统应满足RTCA/DO-334《固态捷联航姿基准系统 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2.3.21)第2.1 2.2.1和2.2.2节中的最低性 -1- CAAC CTSO-C201 能标准和文件要求.如果AHRS使用辅助(信号)提供包括显示在 内的航向、滚转和侧滑、降级模式功能,或向独立显示器提供AHRS 产生的信息,则申请人必须满足下表要求. 运行功能/模式/来源 RTCA/D0-334要求 航向 2.2.3 滚转和侧滑 2.2.5 降级模式 2.2.4 辅助(信号) 2.2.6 显示 2.5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输出俯仰角和滚转姿态(不使用陀螺支架 器)的固态捷联AHRS设备.同时考虑AHRS所提供的航向、滚转、 侧滑和显示方面的可选择功能.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 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 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功能鉴定 按照RTCA/D0-334中2.4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的性能满足 要求.如果AHRS包括显示器,则应按照RTCA/DO-334中第2.6节 中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334第2.3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 -2- CAAC CTSO-C201 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RTCA/DO-334要 求使用RTCA/D0-160G《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与试验程序》 (2010.12.8) 申请人可采用除RTCA/D0-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 AHRS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满足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的性能.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并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0-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