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212 日期:2019年4月29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ATAR)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 (ATAR)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ATAR)为获得批准和使 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ATAR)应满足RTCA/D0-366 《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17.5.31)第2 -1- CAAC CTSO-C212 章的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采用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 空器(无人和有人驾驶),在雷达探测范围内探测并生成空中交 通的轨迹.机载雷达通过提供非协作交通(没有监视收发机或ADS-B Out功能,或由于故障或人为不操作此类设备的航空器)的探测来辅 助其他机载监视传感器.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ATAR)设备 能够支持探测与规避系统(DAA)等交通防撞系统. b.失效状态类别 (1)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失效会导致微小的失效状态. (2)本CTSO第3.a节定义的功能丧失属重大的失效状态. (3)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366第2.4节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 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366第2.3节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 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申请人可采用除 RTCA/DO-160G以外其它适用于用于交通监视的空对空雷达(ATAR) 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g节中 -2- CAAC CTSO-C212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RTCA/D0-178C《机载 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2011.12.13)的要求进行研制. 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 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应按照RTCA/DO-254《机载 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的要求进行研制.硬件的设计 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对于确定 为简单的机载电子硬件,可按RTCA/D0-254中第1.6节的要求处理.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