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2d 日期:2019年6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速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空速表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 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空速表为获得批准 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空速表应满足由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航空标准(AS) 8019A《空速表》(1981.3.30),以及按本CTSO所做的补充和修订. a.环境鉴定应按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2004.12.9)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 -1- CAAC CTSO-C2d 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c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b.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 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注:局方评审相关生命周期资料后,可认为审定联络过程目标得 以实现.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除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外,应为主 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包括以下信息: a.按本CTSO制造的每个单独的部件(天线、接收器、发射器 等)必须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和CTSO标 准号; b.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应包括硬件和 软件标识,或为硬件和软件分配单独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必须能 -2- CAAC CTSO-C2d 表明更改状态; c.软件的确认和验证级别; d.A B或C型(参考SAE AS8019); e.B和C型仪表的额定输入功率(电压和频率).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运行说明; b.设备限制; c.安装程序和限制; d.安装原理图; e.安装布线图; f.工艺规范; g.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 h.RTCA/DO-160E中规定的环境鉴定表格; i.制造商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j.铭牌图纸; k.如果设备包含软件,提供RTCA/DO-178B中规定的相关文档, 包括支持RTCA/DO-178B附件A“软件等级的过程目标和输出” 中适用目标的资料.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