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92c 日期:2018年12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近地警告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近地警告设备申请技术 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机载近 地警告设备申请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 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载近地警告设备,应满足RTCA/D0-161A《机载近地警告设 备最低性能标准》(1976.5.27),及按以下内容所做的修订和增补. -1- CAAC CTSO-C92c a.增补内容 (i)防火要求.除小型零件(如把手、紧固件、垫圈、以及小 型电子零件)外使用的材料都应是自熄的,不会对火情蔓延有助 燃影响. 注:符合性方法可参见CCAR-25部附录F. ()听觉和视觉警告.所需的听觉和视觉警告必须同时启动. 每种听觉警告应确定警告原因,例如“地形”、“太低”、“下滑道”或 其它内容. (ⅲ)失效控制.如果设备包含除电路断路器外其它失效控制, 该控制应设置带有保护盖帽的开关.其保护盖帽必须由丝线安全固 定,只有通过破坏丝线的方式才能接触开关.其它弱锁定装置或相似 装置也可用于完成此功能. (iv)模式4襟翼警告阻止.应设置单独的保险控制,禁止模式 4襟翼警告在除着陆构型外的其它情况出现. (v)速度.应在确定机载近地警告系统(GPWS)警告时间逻 辑中为模式2和模式4考虑速度因素,为机组人员增加额外的反应时 间并采取纠正措施. (vⅵ)智能报告.在非精密进近过程中应提供距地高度信息智能 报告.这些通告信息通常为(不限于)距地153米(500英尺)或使 用终端进场程序时距场面高度(Height Above Airport HAA). b.修订内容 (i)可以使用除气压高度表和无线电高度表(精度见对应CTSO) -2- CAAC CTSO-C92c 外其他相似或更精确的方式来进行演示,满足RTCA/D0-161A中的 警告要求. ()在RTCA/D0-161A2.3节中两声鸣叫加提示的时间由“1.4” 秒增加至“2”秒. c.环境鉴定 按照RTCA/D0-160F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 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O-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并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d.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0-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 e.增加功能 如果制造商要对机载近地警告设备增加功能,增加的功能必须至 少满足本CTSO的鉴定试验和软件鉴定的要求.向机载近地警告设备 增加功能的包括例如,使用滚转角、加速度、飞机性能、和/或飞机 位置信息,协同机场位置信息和地形数据,启动机载近地警告设备警 告逻辑. 注:本CTSO不包含地形信息显示的性能标准. 4.标记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