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62a 日期:2018年12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陆基增强系统甚高频数据广播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陆基增强系统(GBAS)甚 高频数据广播(VDB)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陆基增强系统甚高频数据广播设备为获得 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甚高频数据广播设备,应满足RTCA/DO-253C《GPS局域增强 系统机载设备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2008.12.16)第2节要求. -1- CAAC CTSO-C162a 注:RTCA/DO-253C中对RTCA/DO-246的索引均指 RTCA/DO-246B《基于GNSS的精确进近局域增强系统(LAAS)空 间信号接口控制文件(ICD)》(2001.11.28发布).对这些标准的修正 参见CTSO-C161a附录2.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GBAS甚高频数据广播并向GBAS位 置与导航设备输出甚高频数据广播信息的设备.RTCA/DO-253C第 2.2节中规定了甚高频数据广播接收器的功能.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轻微(Minor)”失效 状态,功能的丧失属于“轻微(Minor)”失效状态.系统的设计应至 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253C第2.5节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 求.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253C第2.4节的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 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注:通常情况下,RTCA/D0-160D(包括Change1和Change2) 或早期版本不再适用,如果使用该版本则需按照本CTSO第3.f节中 的偏离要求进行证明. e.软件鉴定 -2- CAAC CTSO-C162a 如果甚高频数据广播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的要求进行研制.软件的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 3.b节规定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该设备中包含的软件都必须按 照RTCA/DO-178B进行开发.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 序列号.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设备包含本CTSO第3.f节中的偏离,则标记必须表明对 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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