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67 日期:2019年1月1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个人佩戴系统(PCDS 又名人体安全吊带)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个人佩戴系统(PCDS)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个 人佩戴系统(PCD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装置,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PCDS 应满足基于NFPA1983-2001《消防服务生命安全绳和 系统组件的标准》中的级人体安全吊带(2001.2.9)、SAE AS8043 -1- CAAC CTSO-C167 A《民用航空器的约束系统》(2000.3.1)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以及 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在直升机外部运输人员(有人外挂 (HEC)运行)的装置,该装置能将使用人员长时间约束在装置中以 开展直升机外部作业活动.对旋翼航空器外吊挂载重D级运行限制 进行了规定(14CFR133.45) CCAR27.865和29.865对HEC运行的 适航要求进行了规定. b.功能鉴定应按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装置性 能满足要求.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装置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信息,以下内容除外: (1)按照第21.423条(二)2.使用名称、型号、件号而不是 型别代号. b.标记还必须包括NFPA1983-2001第3.1.4.2(2)或3.1.4.2(3) (如适用)所要求的信息.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2- CAAC CTSO-C167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装置中可互换的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规 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操作说明和装置限制.该内容应对装置操作进行充分描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人体安全吊带按照此安装程序安 装后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 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装置申请CTSO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和试验要求为最低性能 标准.安装此装置时必须确认安装条件满足CTSO要求.如欲安装 此装置,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安装原理图. d.构成人体安全吊带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 应包括供应商件号的交叉索引. e.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装置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 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