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68 日 期:2018年12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徐趁群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申请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航 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航空视觉危险信号设备应满足SAE AS5134《航空危险信号设 备》(2001.6). -1- CAAC CTSO-C168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手持式、高亮度的、频闪的光源的设备, 用以添加到航空救生套件中,增补发光设备.光源须满足: (1)消除未经训练的人员在充气救生筏上使用信号弹而导致的 设备和个人重大的潜在危害. (2)为信号弹(帮助定位和救援航空事故幸存者)提供等效安 全. b.功能鉴定 按照SAEAS5134《航空危险信号》(2001.6)中试验条件,证明 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c.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4.12.9)中试验条件,采用该设备适用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 序,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性水平.申 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除以下情况外, 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其他信息: (1)对CCAR-21-R4第21.423条(二)2的要求,使用名称、 -2- CAAC CTSO-C168 型号和件号,不使用型别代号; (2)对于CCAR-21-R4第21.423条(二)3的要求,使用制 造日期,不使用设备序列号.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一)1 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的副本. a.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 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 标准.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c.安装原理图. d.安装布线图. e.设备的可更换部件清单(注明件号).如适用,包括对供应商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