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40 R09 备案号: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 JT/T451—2017 代替JT/T451—2009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Requirements on preparedness capabilities to pollution incidents at waters for ports and terminals 2017-07-04发布 201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酸部 JT/T451—2017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4应急防备能力目标要求 1 5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要求 6配套设施设备要求 7 7应急管理要求 7 JT/T451—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T/T451一2009《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与JT/T451一2009相比,主要 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风险评估确定应急防备能力目标要求(见4.1、4.2、4.3、4.4); —增加了除溢油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防备要求(见5.3); ——增加了现有码头与新改扩建码头不同的应急防备要求(见5.1、5.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昌、韩龙、丛旭东、董艳、熊德琪、程金香、汪守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451一2001.JT/T451一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