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2972-97 铝合金化学砂面处理技术条件 1997-04-17发布 1997-10-05实施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2972-97 铝合金化学砂面处理技术条件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化学砂面处理(以下简称化砂处理)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 和交货准备.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硬铝、防锈铝、纯铝、铸铝等铝合金工件化砂处理的检验和验收. 2引用文件 GB12609电沉积金属覆盖层和有关精饰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3要求 3.1外观 硬铝经化砂处理后细砂面呈现为光亮的金属本色,粗砂面光亮度有所降低.防锈铝、 纯铝及铸铝化砂后呈现亚光金属本色. 3.2均匀性 工件表面经化砂处理后,其化砂面应均匀完整. 3.3允许缺陷 允许缺陷包括: a.轻微的水迹印; b.焊缝、焊点处化砂面有轻微差异; c在非重要表面上有轻微的夹具印; d.在非重要表面上,难以排出的空气泡处无化砂面; e.铸件砂眼处化砂面比其它部位略粗. 3.4不允许缺陷 不允许缺陷包括: a局部无化砂面(除另有规定外); b.化砂面被擦伤、划伤和有明显的凹坑和沟槽;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1997一04一17批准 1997-10一05实施 1 QJ2972—97 c.明显的点状、坑状、花斑和明显的色泽差异; d.过腐蚀,单面减薄大于0.1mm或蚀坑; e 未洗净的油污、手纹和盐迹; 焊缝、焊点处化砂面发黑; g.工件变形; h.组件接合处渗出残液或有沉淀堆积.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和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完成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要求.必要时,订购 方和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标准所述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格责任 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 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 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 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与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均为第3章全部内容. 4.4抽样 4.4.1组批 一批应为相同材料、相同热处理状态和表面状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同一班次处理的 全部零件或组件组成. 4.4.2抽样检验应按GB12609标准规定中的一次正常检查抽取,按3.1~3.4条检查时, 若发现不合格批,应整批检查,剔出不合格品. 4.4.3大型件、关键件、重要件应100%检查,剔出不合格品,退回处理. 4.5检验方法 外观检验以目视方法进行,应在天然散射光或白色透射光下进行,光照度应不低于 3001x(相当于40W日光灯下,相距500mm).对于工件尺寸的检验可用卡尺或千分尺进 行检测. 5交货准备 化砂处理后的工件,应以柔软无油纸包装,在包装、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避免碰 伤、划伤、玷污和受潮,并不得在有腐蚀性的环境中保存.保存期不超过15d.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