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953A-1995 金属化学铣切前质量验收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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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953A-95 金属化学铣切前质量验收 技术条件 1995-04-26发布 1995-11-26实施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行业标准 QJ953A-95 金属化学铣切前质量验收技术条件 代替QJ953-85 QJ994-86 QJ1797-89 QJ2059-9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化学铣切前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化学铣切前的质量验收. 2技术要求 2.1待化铣工件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并附有相应的产品图样、签署完整的工艺文件 及上道工序的质量卡片. 2.2待化铣工件的表面应无油漆、油污、氧化皮及其他脏物. 2.3待化铣工件的表面不允许有超过原材料标准规定的划痕、碰伤、压坑;不允许有超 过产品图样规定的擦伤、压伤及金属或非金属压人物、针孔、裂纹、轧痕等. 2.4经热处理后的待化铣工件,如需要校形,应按产品图样要求校形后方可化铣. 2.5待化铣工件需夹持、吊挂的部位应留有加工余量. 2.6待化铣工件上的毛刺及焊接飞溅等均应去除,锐边应倒圆. 2.7允许在化铣加工余量区或规定位置上制有刻形用的基准线、定位孔、冲服及象限 线,其尺寸应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 2.8工件毛坏及试样的下料方向应符合有关工艺文件的要求. 2.9焊接组合件的焊缝及热影响区一般不应化铣.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件应经过特殊工艺 处理后方允许化铣. 2.10工件原材料的厚度应按图样规定的尺寸进行检验.工件的同板差不应超过产品图 样中化铣深度最大的腹板厚度公差的一半, 3检验规则 3.1待化铣工件应按第2章的规定100%地进行检验,不合格时应予拒收. 3.2化铣加工余量区的表而不做检验. 4包装、运输、贮存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1995-04-26批准 1995-11-26实施 1 QJ953A-95 4.1凡送交待化铣的工件可根据需要,使用木质专用包装箱或特制包装箱进行包装. 4.2运输和贮存时,应防止碰伤、受潮或接触腐蚀性物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七○八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七○三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宗义,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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