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112d 日期:2012年12月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 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记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记的空 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应 满足2011年3月17日颁布的RTCA/D0一181E“空中交通管制雷达 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12d 第2节中对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响应空中交通管制(ATC)地面二次监视雷达 (SSR)、交通告警与防撞系统(TCAS)询问的机载设备.空中交通 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机载设备也可以支 持RTCA/D0一181E第1.4.4节中规定的附加功能要求. b.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异常为重大失效状态.本 CTSO第3.a条款中定义的功能丧失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该系统时, 应采用与重大失效状态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在RTCA/D0一181E中第2.4节和第2.5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 下,证明所要求的功能. d.环境鉴定 应在RTCA/D0一181E第2.3节中说明的测试条件下,使用标准 环境条件和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测试程序,证明所需的性能.假如其它 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模式选择(ATCRBS/Mode S) 机载设备,可以使用RTCA/D0一160G外的其它标准环境状态和测试 程序. 注意:若使用RTCA/DO一160D(只包含Changel1和Change2) 或更早的版本通常被认为是不合适的,要求利用本CTSO中3.g所规 定的偏离程序加以证实. .2- CAAC CTSO-C112d e.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应根据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RTCA/D0 一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研制软件.软件 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 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设备包含复杂自定义机载电子硬件,则需根据RTCA/D0一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来研制该部件.机载电子硬件的设 计保证等级应该与本CTSO中3.b所定义的失效状态等级分类一致. g.偏离 关于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 标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应按照 CCAR21部第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4.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