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0一C123b 日期: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为取得批准 并用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 (1)本标准以前的修订版本不再有效.通常,在本标准生效 日期以后,局方不再接受按照本标准以前的修订版本提交的产品申 请.然而,在本标准生效日期以后的6个月之内,局方仍接受按以前 版本标准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所设计产品的申请. (2)取得之前版本CTSO认证的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仍然可 以按照原批准的条款进行制造. -1- CAAC CTSO-C123b (3)取得本CTS0认证的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若进行重大的 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1)第21.310条重新进行申请. (4)可以同本标准一起使用的相关CTS0 涵盖以下内容: ① 飞行数据记录器设备; 2 图像记录器设备; 3 数据链记录器设备; 4 记录器独立电源. 3.要求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标识和制造的新型号座舱音频记录器系 统,必须符合欧洲民用航空设备委员会(EUR0CAE)于2003年3月发 布的文件ED-112《抗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最低工作性能要求》规定 的最低性能标准.局方将基于ED-112中适用于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 的相关章节,对座舱音频记录器系统进行验证. 对于抗坠毁壳体的尺寸、形状和标识规定,参见附录1. (1)ED-112中的例外部分 以下①②项是ED-112中的例外部分,只需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CCAR)的要求.下列③④⑤项中对安装、飞行试验、飞机维修 和那些不属于CTSO设备最低性能标准的特殊标准要求也是例外部 分. 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ED-112章节号2-1.5:不要求2-1.5 章节作为本CTSO的一部分.启动和停止时间必须符合适用的CCAR运 -2- CAAC CTSO-C123b 行规章要求. 2 记录器位置,ED-112章节号2-5.4.1:不要求2-5.4.1章节 作为本CTSO的一部分.记录器的位置必须符合适用的CCAR规章要求. 3 设备安装和安装后的性能(弹射式记录器),ED-112章节 号3-4. 4 设备安装和安装后的性能,ED-112附件I-6部分. 5 ED-112中关于安装、飞行试验、飞机维修和那些不属于CTS0 设备最低性能标准的特殊标准要求. (2)功能性 本标准适用于由麦克风、其他音频和数字输入组合的设备,该 设备用于采集和记录包括机组成员之间通讯的飞机座舱环境声音. (3)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3.(2)节定义功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参见本标准附录2. (4)功能验证 验证在ED-112试验条件下列出的所要求的性能. (5)环境验证 根据2004年12月9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对设备进行测试. (6)软件验证 如果该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软件要按照1992年12月1 日发布的RTCA D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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