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24b 日期:2011年9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飞行数据记录器(FDR)系 统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FDR 系统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 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自本CTSO发布之日起,CTSO-51a《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CAAC不再接受按CTSO-51a提交的申请. b.自本CTSO发布之日起,CTSO-124a《飞行数据记录器系统》 废止.CAAC不再接受按CTSO-124a提交的申请. c.按CTSO-124a获得CTSOA的FDR系统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 继续制造. d.按本CTSO批准的FDR系统,设计大改应获得CAAC的批准. 参见CCAR-21第21.313条. -1- CAAC CTSO-C124b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FDR系统设备应满足EUROCAE在2003年3月颁布的ED-112“防 坠毁机载记录器系统的最低性能标准”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 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表1列出了不同类型记录器的最低性能标准与 ED-112相关章节中之间的索引关系. 表1记录器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章节索引 单个FDR Chapter2和PartⅡ 在可漂浮式记录器中的FDR功能 Chapter2 Chapter3和Part IlⅡ 在组合式记录器中的FDR功能 Chapter2 Chapter4和PartⅡ a.ED-112例外 ED-112中与CCAR有直接冲突的内容不作为本CTSO的要求. 在本CTSO中,以下内容是表1中相关ED-112章节的例外项: ●第2-1.5节,记录器启动和停止时间. 启动和停止时间应符合适用的CCAR运行规章. ●第2-5.4.1节,记录器位置. 记录器位置应符合适用的CCAR审定规范. ●附录Ⅱ-A 记录器参数. 记录器参数应符合适用的CCAR运行规范. ●针对飞机级设备安装、测试和维修的ED-112要求. -2- CAAC CTSO-C124b b.功能 本CTSO适用于用以收集和记录反映飞机状态和性能的参数的 设备,这些参数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或飞行分析. c.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b节中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定为“微小的”失效状 态.系统研制中“设计保证等级(DAL)”至少应与此失效状态的类 别相对应. d.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根据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 程序》(2004.9.9)或最新版本的要求完成. e.软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有数字计算机,其软件的研制应根据RTCA DO-178B “机载系统或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其最新版 本的要求完成.软件“设计保证等级(DAL)”应和第3.c节中定义 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的编码器件,则编码器件的研制应根据FAA AC20-152中推荐的RTCA DO-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中 的要求实施.硬件“设计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