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0一C154c 日期:2011年5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基于978兆赫通用访问收发机的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工作在978兆赫(MHz)的通 用访问收发机(UAT)ADS-B设备和/或UAT双工器申请CTSO批准书 (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978MHz的UAT ADS-B设备和 /或UAT双工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标识所必须满足的 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UAT ADS-B设备和/或UAT双工器必须满足2009年12月2日颁布的 RTCA/DO-282B“通用访问收发机(UAT)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 的最低性能标准”的第2节中对适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 档要求. -1- CAAC CTSO-C154c a.功能 (1)本CTSO规定适用于那些用来发送和接收与航空器位置(经 度和纬度)、速度、完好性或其他参数相关的广播信息的设备.这些信 息会在具有类似设备的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地面设施(如空中交通 服务)之间传输.这些信息参数为各种ADS-B、ADS-R和TIS-B报告 建立了基础. (2)本CTSO支持两种主要类型的UAT ADS-B设备,A类和B 类.A类设备由发送和接收子系统构成.B类设备仅包含发送子系统. (a)A类设备包括RTCA/DO-282B中定义的A1H类、A1S 类、A2类和A3类.UAT ADS-B的A类机载设备要求可以接收ADS-B、 ADS-R、TIS-B和FIS-B信息,可传送ADS-B、ADS-R、TIS-B和FIS-B 报告,并可发送ADS-B信息.A类设备也可以定义为只发送设备或只 接收设备.对于只发送设备,需遵守RTCA/D0-282B第2.1.12节中的 规定;对于只接收设备,遵守RTCA/D0-282B第2.1.13节中的规定. (b)B类设备包含RTCA/DO-282B中定义的B1类和B1S类. B类设备仅要求能发送ADS-B信息. (3)本CTSO也支持可选频率的双工器.该双工器允许空中交通 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 或S模式应答机与按本CTSO标准研制 的UAT设备共享一个天线. (4)机载应用中ADS-B报告的使用.本CTSO仅针对发送子系 统的广播信息和接收子系统的汇编报告,并不涉及对报告中信息的应 用. -2- CAAC CTSO-C154c (5)信息元的增加:不得在RTCA/D0-282B第2节中介绍的信 息需求以外增加ADS-B信息元或占用预留信息域. b.失效状态分类 (1)对于UAT接收子系统,将提供了错误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 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对于UAT发送子系统,将广播了错误ADS-B 信息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将导致本CTSO中3a所定 义的功能丧失的失效,定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系统时,应至少采用 与上述两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意:将发送错误ADS-B信息定为重大失效状态的原因是:其他 航空器或空中交通管制会使用这些数据来提供间隔服务. (2)可选的U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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