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0一C155 日期:2011年9月,19日 局长授权 CAAC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记录器独立电源 1.目的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器独立电源(RIPS)制造商申请技术标准规定 (CTSO)项目批准书.本标准规定了RIPS为取得批准并用CTSO标记 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对新提交的申请有效.已取得本CTSO项 目批准书的RIPS的重大设计更改,则需要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 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0条重新进行申请. 3.要求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新型号RIPS的标识与制造必须满足本标 准附录1中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 -1- CAAC CTSO-C155 (1)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给座舱内安装的抗坠毁记录器提供备份电源的设 备.这种记录器可以是: 音频记录器 图像记录器 数据记录器 音频/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音频/图像组合式记录器 图像/数据组合式记录器 (2)失效条件分类 本标准第3(1)节定义功能的故障是“次要”失效条件.系统 设计保证等级应不低于这种失效条件分类. 注意:如果使用《23部飞机设备、系统和安装》(咨询通报 (AC)23.1309-1C)中的图2来确定设计保证等级,批准的CTS0 设备安装手册必须包含23部航空器(制造、型号和序号)的限 制. (3)功能验证 按本标准附录1中的试验条件和程序验证设备功能. (4)环境验证 按2002年12月5日发布的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 D0-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第3次更改(或最新的修 订本/更改)中的设备试验条件和程序.试验程序见本标准附录2. (5)数字计算机 -2- CAAC CTSO-C155 如果设备中包含有数字计算机,该计算机的软件必须按照RTCA 于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D0-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 软件考虑》(或最新的修订本/更改)第3~11章和附录A进行开发. D0-178B中概述了基于安全评估过程的软件等级核定.如果设备包含 多个软件等级,则要求适当的划分开不同的软件等级. (6)偏离 允许提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如 果引用这些方法,必须证明设备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级.可依据CCAR-21 第21.310条(二)提交偏离申请. 4.标记 (1)至少在一个重要部件上标记有CCAR-21第21.312条要求的 信息. (2)对易于拆卸(不用手工工具)的替换部件,应至少持久且清 晰地标记制造商名称、分组件部件号和CTSO号. (3)如果RIPS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必须能够识别软件更改状态. 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之一: ● 使用顶级部件号,部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标识. 使用独立的硬件和软件部件号. 注意:相似软件的版本,经批准的不同软件级别,必须通过部件 号来加以区分. 5.申请资料要求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