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65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 设备(以下简称EMD)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飞机位置信息电子地图显示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 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65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EMD 应满足RTCA/DO-257A《导航信息电子地图最低 运行性能标准》(2003.6.25发布)中第2节动态地图设备的最低性能 标准.用于飞行的EMD必须满足RTCA/D0-257A中2.1节和2.2节 -1- CAAC CTSO-C165 的最低性能标准,用于机场地面的EMD必须满足RTCA/DO-257A中 2.1节、2.2节和2.3节的最低性能标准,包括垂直姿态显示(以下简 称VSD)的EMD必须满足RTCA/DO-257A中2.1节、2.2节和2.4 节的最低性能标准.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在EMD上预期提供飞机位置信息显示,帮 助飞行机组辨识相对EMD上其它显示信息的飞行器所处位置的设 备.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的用于飞行的EMD和包括垂 直姿态显示的EMD(空中)如失效并引起显示误导信息故障属于重 大(Major)失效状态.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的用于机 场地面的EMD(地面)如失效并引起显示误导信息故障属于微小 (Minor)失效状态.用于飞行的EMD和包括垂直姿态显示的EMD (空中)如功能丧失属于微小(Minor)失效状态,用于机场地面的 EMD(地面)如功能丧失属于无安全影响(No Safety)失效状态. EMD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257A第2节的试验条件和步骤表明所需的性能.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D《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2002.12.5)对设备进行试验. .2- CAAC CTSO-C165 e.软件鉴定 如设备中包含有软件,则其软件研制应按照RTCA/DO-178B《机 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其最新版本进 行.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EMD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 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