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0一C166b 日期:2010年4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基于1090兆赫扩展电文的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基于1090兆赫(MHz)扩展 电文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 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1090MHz ADS-B和TIS-B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 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 1090 MHz ADS-B和TIS-B设备应满足2009年12月2日颁布的 RTCA/DO-260B“1090MHz扩展电文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 和广播式交通情报服务(TIS-B)的最低性能标准”的第2节中对适 用设备类型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文档要求. -1- CAAC CTSO-C166b a.功能 (1)本CTSO规定适用于那些用来发送和接收与航空器位置(经 度、纬度)、速度、完好性或其它参数相关的广播信息的设备.这些 信息会在具有类似设备的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地面设施(如空中交 通服务)之间传输.这些信息参数为各种ADS-B、ADS-R和TIS-B 报告建立了基础. (2)本CTSO支持两种主要类型的1090 MHz ADS-B设备,A类 和B类.A类设备由发送和接收子系统构成.B类设备仅包含发送子 系统. (a)A类设备包括RTCA/DO-260B中定义的A1类、A1S类、 A2类和A3类.1090MHz的A类机载设备要求可接收ADS-B、ADS-R 和TIS-B信息,可传送ADS-B、ADS-R和TIS-B报告,并可发送ADS-B 信息.A类设备也可以定义为只发送设备或只接收设备.对于只发送 设备,需遵守RTCA/D0-260B第2.1.12.1节中的规定;对于只接收 设备,需遵守RTCA/D0-260B第2.1.12.2节中的规定. (b)B类设备包括RTCA/DO-260B中定义的B1类和B1S类. B类设备仅要求能够发送ADS-B信息. (3)机载应用中ADS-B报告的使用.本CTSO仅针对发送子系 统的广播信息和接收子系统的汇编报告,并不涉及对报告中信息的应 用. (4)信息元的增加:不得在RTCA/DO-260B第2节中介绍的信息 需求以外增加ADS-B信息元或占用预留信息域. -2- CAAC CTSO-C166b b.失效状态分类 对于1090 MHz ADS-B和TIS-B接收子系统,将那种提供了错误 报告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重大失效状态.对于1090MHz的ADS-B 发送子系统,将那种发送了错误ADS-B信息且没有通告的失效定为 重大失效状态.将那种导致本CTSO中3a所定义的功能丧失的失效, 定为轻微失效状态.研制该系统时,至少应采用与上述两种失效状态 类别相同的设计保证等级. 注意:将发送错误ADS-B信息定为重大失效状态的原因是:其 它航空器或空中交通管制会使用这些数据来提供间隔服务. c.功能鉴定 应在RTCA/D0-260B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