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6a 日 期:2011年12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申 请CTSO批准书(CTSOA).本CTSO规定了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 压管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 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a.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本标准适用 于以下类型: I型:皮托管压力,竖直型和L型,电加热. Ⅱ型:皮托管压力和静压,竖直型和L型,电加热. b.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局方不再受理按以前版本提交的申请. 但如果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局方获知申请人在新版本生效前一直按 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则局方可能会接受申请. b.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 可以按批准时的规定继续制造. -1- CAAC CTSO-C16a c.按本CTSO批准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设计大改应 获得CAAC的批准.参见CCAR-21第21.313条.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对欲制造并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 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应满足按附录I修改的SAE AS8006 《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静压管最低性能标准》(1988.4).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预期提供空速和/或静压的电加热型皮托管和全 静压管. b.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按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 序》(2004.9.9)的要求进行;应用D0-160E代替AS8013A中引用的 D0-160A. c.偏离 如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标 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按照CCAR-21 第21.310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4.标记 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 括CCAR21.312条(四)款规定的信息. a.包括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的类型:“Type I'”或“TypeⅡ”; b.包括皮托管和全静压管的额定电压; -2- CAAC CTSO-C16a c.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商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商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d.(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件号后用 “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 “Dev.See IM”. e.如适用,标识设备是一个不完备的系统或设备,或声明设备 执行的功能超出本CTSO第3.a节所描述的功能. f.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安装限制,如“FOR USE ON xxx(飞 机类型和序号)ONLY” 或“FOR USE ON AIRCRAFT USED IN PART xxx(件号)OPERATIONS ONLY” 或“SEE DRAWING NO. xxx FOR INSTALLATION LIMITATIONS”.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设备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 设计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