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177 日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DLR) 申请CTSO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数据链路 记录器系统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 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177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数据链路记录器系统,应满足欧洲民航装备组织 EUROCAE发布的ED-112《坠撞保护飞机记录器系统的最低运行性 能标准》(2003.03月发布).下表列出了每种记录器类型及其相应的 ED-112参考章节和部分. -1- CAAC CTSO-C177 记录器的MPS需求(不包括飞机级需求) 记录器类型 ED-112参考章节 单个DLR 第2章和第V部分 扩展记录器中的DLR功能 第2、3章和第V部分 混合记录器中的DLR功能 第2、4章和第V部分 注:关于飞机级设备的安装、试验和维修的需求并不是DLR系 统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因此,它们不包括在记录器的MPS中.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接收、处理、记录、保存和恢复通信、导航、 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与航空器相互传输的数字信息的设 备,这些数字信息可用于事故或事件调查.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Minor) 失效状态.DLR系统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对应的 设计保证等级. c.环境鉴定 应按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4.12.9)或其最新版本对设备进行试验. d.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开发应按照 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1992.12.1)或其最新版本进行. e.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其开发应根据FAA AC20-152 -2- CAAC CTSO-C177 和RTCA/DO-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硬件的DAL 应与本CTSO第3.b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f.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DLR系统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 平.申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 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每个DLR系统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 标记应包括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人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件号必须包含硬件和软件的 标识,或硬件和软件可分别分配一个单独的件号.不论以何种方式, 必须有方法来显示设备的更改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