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0一C26d 日期:2011年5月30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CCAR23、27、29部航空器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 1.适用性 (1)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规定了CCAR23、27、29部航空器机 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为取得相应的CTSO标记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 标准(MPS).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2)之前已获CTSO批准的航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可在 最初的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 (3)对于已按照CTSO-C26c审定并获得CTSO批准书的机轮、刹车 和机轮刹车组件进行的设计大改,必须依据本CTSO重新申请CTSOA 批准. 注:自2003年4月30日发布的CTSO-C135生效之日起,CTSO-C26c 《航空器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仅适用于23、27、29部航空器所用的 机轮和机轮刹车组件,不再适用于25部飞机.25部飞机机轮和机轮刹 车组件CTSOA的最低性能标准由CTSO-C135规定. 2.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新型 航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必须符合本CTSO附件1《小飞机和 CAAC CTSO-C26d 旋翼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的最低性能标准》.该最低性能标 准(MPS)是部分基于美国汽车工业协会(SAE)推荐的航空准则 (ARP)5381《第23、27和29部飞机机轮、刹车和机轮-刹车组件的最低 性能建议》(2000年10月). (1)功能鉴定 所要求的性能应按本CTSO附件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进行验证. (2)偏离 关于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CTSO的最低性能标准, 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偏离处理按照CCAR-21R3第 21.310条(二)的规定执行. 3.标记 (1)依据CCAR-21R3第21.312条(四)的规定,下列信息应清晰而持久 地标识在设备的主要部件上: ① 制造人名称 2 件号 3 序列号或制造日期 4 适用CTSO标准号 轮辋尺寸(该标记仅用于机轮) 6 液压油牌号(该标记仅用于刹车) (2)压印、蚀刻及凸印标记必须位于零部件的非关键部位. 4.资料要求 (1)除了CCAR21中有关CTSOA的资料要求外,申请人还应以局 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交下述资料: -2- CAAC CTSO-C26d ① 安装程序及限制(说明机轮或机轮和刹车组件在飞机上的安 装限制).包括本CTS0附件1中6.1节规定的技术参数; 2 制造人的CTSO鉴定试验报告; (2)随产品交付的资料 按CCAR23/27/29部的1529条规定,必须考虑安装设备的飞机的持续 适航性. ①在正式使用前,制造人必须提供对于持续适航必须的维护说 明资料.按照要求,制造人必须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2 制造人必须向购买在按照本CTSO生产的商品的每个组织或 个人提供持续适航所需的维护说明书和必要资料.此外,还必须包括 下述声明: 本设备取得CTSOA所需的条件和试验为最低性能标 准.如欲将该设备安装到特定型号或类别的航空器上,安 装人有责任表明符合本CTSO标准的设备能够覆盖该航空 器的使用情况.只有在获得局方的安装批准后,该设备方 可装机.为获得装机批准,该设备可能还须满足飞机规范、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