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71 日期:2014年3月24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一直流)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一 直流)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一直流)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 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一直流),必须满足本CTSO附录《机 载静态电源变换器(直流一直流)的最低性能标准》中的要求. a.环境鉴定 -1- CAAC CTSO-C71 按照RTCA/D0-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2004.12.9) 中试验条件,采用适用于该设备的标准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证明设 备满足最低性能标准要求的性能. b.软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软件,则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进行研制. c.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电子硬件,则复杂电子硬件应按照 RTCA/D0-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2000.4.19)进行研制. d.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 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 b.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 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软件和/或机载电子硬件,则件号必须能够表明 软件和硬件的构型.件号编排时,在件号中可为硬件、软件和机载电 -2- CAAC CTSO-C71 子硬件各划分一个单独区域. d.可以使用电子标记标识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此标记可通过软 件写入硬件部件内部,而不用将其标识在设备铭牌中.如果使用电子 标记,则其必须容易读取,无需使用特殊工具或设备. 5.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 计和生产批准.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3第21.310条(三)3中规定 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每份技术资料的副本. a.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运行说明和设备限制,该内容应对设备运行能力进行充分描 述. (2)对偏离的详细描述. (3)安装程序和限制.必须确保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设备后,设 备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限制必须确定安装方面的任何独特要求, 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 准.如欲在飞机上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4)对于软件和机载电子硬件的构型,包括如下内容: (i)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