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74d 日 期:2012年11,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机载设备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 (ATCRBS)机载设备申请CTSO批准书(CTSOA).本CTSO规定 了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机载设备为获得批准和使 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部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技术标 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3.要求 在CTSO-C74d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新型ATCRBS机载设备,应满足最低性能标准的限制条 件和RTCA/DO-144A《空中交通管制雷达信标系统(ATCRBS)机载 设备最低运行性能标准》第2部分的要求(2008.10.2发布).如果 -1- CAAC CTSO-C74d ATCRBS机载设备包括非-CTSO功能,则必须满足制造人规定的性 能并满足非-CTSO功能的测试要求(参见5.o节内容).非-CTSO功 能是指未被CTSO批准的最低性能标准覆盖且不支持主设备CTSO功 能的功能. 注:如果要在CTSO文件中增加非-CTSO功能,应在CTSO申 请前与局方做好协调,避免项目拖延. a.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向空中交通管制(ATC)地面二次雷达(SSR) 和空中交通防撞系统(TCAS)询问器提供应答的机载设备.ATCRBS 机载设备有两个等级: (1)A级设备,适用于运行高度超过15000英尺的飞机. (2)B级设备,适用于运行高度不超过15000英尺的飞机. b.失效状态类别 本CTSO第3节和第3.a节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属于微小(Minor) 失效状态.ATCRBS机载设备的设计应至少等同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 对应的设计保证等级. c.功能鉴定 应按RTCA/D0-144A第2.4节规定的测试条件验证所要求的性能 指标. d.环境鉴定 应按RTCA/DO-160F《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 (2007.12.6) 以及RTCA/D0-144A第2.3节测试设备. -2- CAAC CTSO-C74d e.软件鉴定 如果规定包含有数字计算机,则其软件应按照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或其最新版 本进行研制.软件的DAL应与本CTSO第3.b节中规定的失效状态 类别一致. f.电子硬件鉴定 如果设备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应根据FAA AC20-152和 RTCA/D0-254《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进行研制.硬件的 DAL应与本CTSO第3.b节中的失效状态类别一致. g.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 能要求的相关准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有等效的安全水平.申 请人在提交数据资料之前,应按照CCAR21.310条(二)要求申请 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 CCAR21.312条(四)规定的信息.此外,应按照RTCA/DO-144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