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TSO-C89a 日期:2014年7月8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准: 杨树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机组人员肺式氧气调节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机组人员肺式氧气调节器申 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本CTSO规定了 机组人员肺式氧气调节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 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批准 的设备,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3第21.310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要求 a.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 进行标识的机组人员肺式氧气调节器应满足SAE AS8027《机组人员 肺式氧气调节器》(2004.6)中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资料要求,以及按 -1- CAAC CTSO-C89a 本CTSO附录1修订的要求.机组人员氧气调节器可分成四种类型: I型:遥置式、板装式或便携式; Ⅱ型:胸配式,不安装于面罩; Ⅲ型:面罩式,不带活门组件; Ⅳ型:面罩式,配有活门组件. b.以上四种类型的氧气调节器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五个类别: A类:肺式供纯氧; B类:肺式供混合氧; C类:肺式供纯氧,加压呼吸; D类:肺式供混合氧,加压呼吸至40000英尺; E类:肺式供混合氧,加压呼吸至45000英尺. c.功能 本CTSO标准适用于向机组人员提供满足生理要求的呼吸压力 下的气态氧的氧气调节器. d.环境鉴定 应按AS8027中4.5节要求进行设备试验. e.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 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 人应按照CCAR-21R3第21.310条(二)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在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除以下情况外, -2- CAAC CTSO-C89a 标记应包括CCAR-21R3第21.312条(四)规定的其他信息: (1)对CCAR-21R3第21.312条(四)2条的要求,使用名称、 型号和零部件号,不使用可选型别代号; (2)对于CCAR-21R3第21.312条(四)3条的要求,使用制 造日期,不使用设备序列号. b.除此之外,在调节器组件上设置如下标记: (1)类型和类别(见本CTSO第3节); (2)最大高度(见AS8027第1.2.3节); (3)入口供气压力范围(见AS8027第3.1.7节).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组件. d.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标准号后用“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Dev.See IM”. e.允许使用可选标识来说明特定飞机或特殊运行的安装限制, 如“FOR USE ON XXX(飞机型号或序列号),“FOR USE ON AIRCRAFT USED IN PART XXX(件号)OPERATIONS ONLY” 或“SEE DRAWING NO.XXX(图纸号)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