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CTSO-C8e 日 期:2011年12月21日 CAAC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垂直速度(爬升率)表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垂直速度(爬升率)表申请CTSO 批准书(CTSOA).本CTSO规定了垂直速度表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 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性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新提交的申请. a.一般来说,本CTSO生效之日起,局方不再受理按以前版本 提交的申请.但如果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局方获知申请人在新版本 生效前一直按照以前版本的最低性能标准进行研制,则局方可能会接 受申请. b.按以前版本CTSO获得CTSOA的垂直速度表可以按批准时的 规定继续制造. c.按本CTSO批准的垂直速度表,设计大改应获得CAAC的批 准.参见CCAR-21第21.313条. -1- CAAC CTSO-C8e 3.要求 自本CTSO生效之日起,对欲制造并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 的垂直速度表,应满足SAE AS8016A《垂直速度(爬升率)表》(1996.9) 中最低性能标准鉴定的要求. a.功能 本CTSO适用于预期显示飞机压力高度变化率的设备. b.失效状态分类 本CTSO第3.a节中所定义功能的失效,应定为“微小的”失效 状态.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DAL)至少应与此失效状态的类别相对 应. c.功能鉴定 应按SAE AS8016A附录A的试验条件证明设备要求的性 能. d.环境标准 设备环境测试应按RTCA DO-160E《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测试程 序》(2004.9.9)的要求进行. e.软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有数字计算机,应根据RTCA DO-178B“机载系统或 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1992.12.1)进行软件开发. f.电子硬件标准 如果设备中包含复杂的可编程器件,应根据FAA AC20-152中推 荐的RTCA DO-254“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进行可编程器件 -2- CAAC CTSO-C8e 的开发.硬件设计保证等级应与本CTSO第3.b节中定义的失效状态 类别一致. g.偏离 如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的最低性能标 准,必须证明设备具有等效的安全性水平.偏离处理按照CCAR-21 第21.310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4.标记 a.每个设备至少应在一个主要部件上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 应包括CCAR21.312条(四)款规定的信息. b.在以下部件上应有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商名 称、组件件号和CTSO号: (1)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每个可互换的元件; (3)设备中制造商确定的可互换的组件. c.如果部件中包含数字计算机,则部件件号中应包含软件和硬 件的标识;或者,申请人也可用单独的件号标识软件和硬件.此外, 申请人应有方法表明软、硬件更改的状态. 注:按不同软件等级批准的相似软件版本必须用件号加以区分. d.(如适用)对设备获得批准的偏离应在CTSO件号后用 “Deviation.See installation/instruction manual(IM)”标识,可简写为 “Dev.See IM”. 5.申请资料要求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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