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编号:E-003 日期:2014-11-26 局长授权批准:侧的 关于燃油箱可燃性要求临时豁免 本豁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CCAR-21)批准.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豁免有效期 ARJ21-700型飞机取得型号合格证之日起4年内完成设计更改和 验证工作,8年内完成在役飞机的设计更改贯彻. 3.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1年11月7日发布CCAR-26《运输类飞 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该规定D分部26.37条对在审的型 号合格审定项目的燃油箱可燃性提出了追溯性要求:在CCAR-26部 施行前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但在CCAR-26部施行前尚未颁发 型号合格证的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 以上,或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必须符合CCAR-25 部第25.981条的要求. 根据条款的适用性要求,CCAR26.37条款适用于ARJ21-700飞 机.鉴于ARJ21-700飞机不能满足CCAR-26部对在审型号合格证申 请人所要求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小于3%的要求,故申请人申 请对CCAR26.37条款临时豁免,豁免计划为:ARJ21-700飞机取得 TC证后第1个4年时间内完成降低燃油箱可燃性的更改设计,第2 个4年时间内完成对已经生产交付运营飞机的更改贯彻,豁免时间总 计8年. 4.适用范围 本豁免适用于ARJ21-700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 5.豁免内容 针对CCAR-26S26.37关于燃油箱可燃性的要求,CAAC批准 ARJ21-700型飞机的临时豁免. 6.豁免的限制条件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