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编号:E-004 日期:2014-12-05 局长授权批准: 时 关于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豁免 本豁免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规定》(CCAR-21)批准.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豁免有效期 本豁免长期有效. 3.背景 在ARJ21-700飞机审定基础中,针对座舱增压采用了 CCAR-25-R3(a)(2)(i)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率 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高 度:(i)7 600米(25 000英尺),超过2分钟”.申请人经分析得到, ARJ21-700飞机在升限高度39000ft发生最为严酷的失压时,座舱高 度超过25000ft的时间大于2min 将达138.1s.因此无法满足 S25.841(a)(2)(i)条款要求. 由于工业水平的限制,无法将非包容性转子爆破发生概率降低为 极不可能.同时,民航飞机飞行高度在不断增加,出于飞机气动设计 和飞行载荷的限制,运输类飞机没有在快速降低飞行高度的方法上取 得突破,很难将民用运输类飞机的应急下降能力发展到100秒内下降 10000米的水平,现有民用飞机无法满足25.841(a)(2)(i)关于座舱压 力高度的要求.局方针对该要求均采用豁免的方法. 故申请人提出了ARJ21-700飞机就座舱压力高度对 25.841(a)(2)(i)豁免申请. 4.适用范围 本豁免适用于ARJ21-700飞机合格审定. 5.豁免内容 针对ARJ21-700飞机座舱增压系统,对CCAR-25-R3 825.841(a)(2)(i)条款有关座舱压力高度要求的部分豁免. 但是,申请人应验证:飞机必须设计成在发生任何未经表明是概 率极小的失效情况而导致释压后不会使乘员经受超出下列座舱压力 高度:(i)7 600米(25 000英尺),超过3分钟. 6.豁免的限制条件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