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HB5459-1999 航空分析化学 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1999一03-12发布 1999-07一01实施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批准 HB5459-1999 前言 本标准对HB5459-90的主题内容和范围、报考人员条件中实践经历的年限、培训考核 时问、考题数量等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5459一90. 本标准由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材料热工艺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材料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豪潘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标准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HB5459-1999 代替HB5459-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航空工业系统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 和资格鉴定程序、报考人员的条件和教师、考试和评分以及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等.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工业系统从事分析化学检测人员以及对在职分析化学检测人员进行技 术培训的教师和考核人员. 2技术等级 2.1资格鉴定的技术等级实行三级制.工级为初级,Ⅱ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化学分析(含 槽液分析)、发射光谱分析(含看谱分析)、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气体分析四类检测人员分为1、 Ⅱ、Ⅲ级. 3各级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 3.1I级检测人员 工级检测人员应基本了解所从事检测方法的原理和专业知识,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 力: a)按标准方法或有关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操作; b)熟悉并理解来样分析的要求和对样品的预处理; c)认真地做好原始记录,并按分析要求报出分析结果; d)了解并执行计量、技安、环保、劳保、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3.2Ⅱ级检测人员 Ⅱ级检测人员除了具备工级人员水平外,应熟悉和掌握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实际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并具有执行下列职责的能力: a)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能按各类标准熟练地进行分析测试; b)能独立制订有关操作规程或参与标准方法的制订,能审查和签发分析结果的报告; c)能处理分析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对试验数据和检测结果进行必要的统计检验和 评估的能力; d)指导I级人员的工作; e)熟悉并执行计量、技安、环保、劳保、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1999一03一12发布 1999-07-01实施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