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9.120 V52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32—2010 航空集装板的货物组装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argo assembling on air cargo pallet 2010-1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32—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廉秀琴、臧忠福、卿红宇、赖怀南、刘家伟、张咏梅. MH/T1032—2010 航空货运集装板货物组装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货物在航空货运集装板(以下简称集装板)上组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货物组装和集装 板附属组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装板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424超限货物在航空集装器上的捆绑固定 MH/T1022货物航空运输垫板使用规范 MH/T1028航空运输集装货物外形轮廓尺寸 3一般要求 3.1重量 3.1.1集装板及其所载货物在装机之前,应称重,并将此重量填写到飞机载重平衡文件中.称重所使 用的衡器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 3.1.2集装板及其所载货物的重量不应超过其在飞机货舱内所装位置的最大承载值,并应考虑集装板 的设计载重. 3.1.3集装板及其所载货物还应满足3.2~3.4中的相关要求. 3.2地板承载能力(面积载荷) 3.2.1地板承载能力(面积载荷)是指飞机货舱地板每平方米能够承受的最大重量.在集装板表面一 定范围内的承重应符合相应机型的载重平衡手册(Weight and Balance Control and Loading Manual)中 规定的飞机货舱的最大地板承载能力限制. 3.2.2组装货物时,不必单独考虑集装板对货物的支撑,而将其视为飞机货舱地板的一部分. 3.2.3组装货物时,如果不知飞机机型,则以承运人宽体飞机中货舱地板承载能力的最小值作为 飞机最大地板承载能力限制. 3.2.4经计算,当货物压力大于货舱地板承载能力时,应考虑使用木制托盘或垫板等加大货物在集装 板上的接触点面积,有效地保证符合飞机最大地板承载能力限制. 3.3纵向负载(线载荷) 3.3.1通常情况下,飞机地板的最大纵向负载(沿机身纵向方向每厘米或每英寸飞机货舱地板结构所 能承受的最大载荷)决定集装板装载位置的最大承载值. 3.3.2当所测量的平行于飞机中心线方向的货物的尺寸超过两个机身框架间距,即1.02m~1.27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