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20.50 V5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1035-2011 民用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civil aviation ground handling agreement 2011-10-17发布 2012-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35-2011 目次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服务提供 4公平做法 5分包代理服务 6承运方代表 7服务标准 8付费.. 9收费标准及结算 10责任与赔偿 11争议的解决 12有效期限、修改和终止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面服务项目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地点、约定服务和收费协议(完整格式) 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点、约定服务和收费协议(简化格式) 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服务标准协议格式 28
MH/T103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场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博利、刘玉梅、张英、徐青、李洪涛、李锦高、王若婷、陆轶峰、朱耀文、王旭、白 京、颜姝蕾。
MH/T1035-2011 民用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主协议中服务提供、公平做法、分包代理服务、承运方代 表、服务标准、付费、收费标准及结算、责任与赔偿、仲裁、有效期限、修改和终止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承运方与代理方签定地面服务 代理协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安排arrange 代理方要求第三方承担指定的服务。
2.2 提供provide 代理方自行承担指定的服务。
3服务提供 3.1总则 代理方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服务项目表(见附录A)所列服务项目(另有约定除外),并 且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则、规定及程序。
3.2地面服务文件 用于地面服务的文件应视为代理方自有的文件,这些文件应符合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 准以及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则、规定及程序。
3.3定期航班 代理方应按照既定的时刻表向承运人航空器提供附录A中列出的相对于地点、约定服务和收费协 议的完整格式(见附录B)或简化格式(见附录C)中约定的服务,该承运人运行地点见附录B或附录C 中的约定。
承运人应将航班时刻、班次和机型的变更情况在约定时限内通知代理方。
3.4非定期航班 代理方应向承运方经营的非定期航班的航空器提供服务,承运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航班的有关信 息通知代理方,且代理方提供此种额外服务不应影响已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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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1035-2011 3.5优先次序 在同时向定期航班和非定期航班提供服务时,应尽可能优先向定期航班航空器提供服务。
3.6应急援助 3.6.1遇有紧急情况,如航空器迫降、失事或发生暴力行为时,代理方有责任为承运方提供支援,参加 应急反应计划。
3.6.2承运方应向代理方提出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并应向代理方提供现行的应急程序。
3.6.3如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没有收到承运人指令,代理方应执行其自有的应急程序。
3.6.4遇有紧急情况,代理方应立即执行其自有的应急程序,包括立即通知承运方并与承运方建立通 讯联系。
3.6.5代理方应与有关地方当局合作,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援救旅客和机组,保护航空器及载运的行 李,货物和邮件,以防丢失或损坏。
政府、有关地方当局规定等特别要求的文件和信息除外。
3.6.7承运方应承担处理紧急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
3.7额外服务 代理方应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尽可能地向承运方提供额外的服务。
这种服务可按协议的约定提供。
3.8非指定地点服务 当承运方的航空器停靠于非协议指定的服务地点,而代理方在该地机场拥有地面代理的相关机构 时,代理方应根据承运方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尽可能为承运方的航班提供必要的服务。
4公平做法 4.1代理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守承运方航班文件中所涉及的商业信息秘密。
4.2未事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将附录B或附录C中约定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除非出 于有关法律上的特殊要求,或政府或主管当局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信息披露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5分包代理服务 5.1经承运方同意,代理方可将协议中所包括的服务项目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