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50 V5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44—2012 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assenger sales agent service 2012-06-04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44—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廉秀琴、王建娟、孙冀、范磊、宋立如、孙守业、王雪江、李爱青. I MH/T1044—2012 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差错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客运销售代理人)从事的客运销售代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passenger sales agent 从事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3基本要求 3.1资质 3.1.1客运销售代理人提供销售代理业务应具有以下资质: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机票销售代理业务或相同的意 思表述;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 书”.按照该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分为国际客运销售代理人和国内客运销售代理人. 注: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类客运销售代 理人),持有一类客运“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经营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航线以外的国内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简称二类客运销售代理人),持有二类客运“中国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 3.1.2客运输销售代理人应按颁证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年检. 3.1.3客运销售代理人经营销售代理业务时,应与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客运销售代 理协议. 3.2经营场所 3.2.1客运销售代理人应有固定的、独立的经营场所. 3.2.2经营场所应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和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登记的营业场 所地址相一致. 3.2.3经营场所应标明企业名称,并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和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 证书或资格认可标牌. 3.2.4经营场所宜放置有关业务告知资料、业务宣传资料、乘机知识宣传资料、航空公司宣传资料等. 3.2.5客运销售代理人应在经营场所公布电话.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