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50 V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45—2012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ir cargo agents service 2012-06-04发布 2012-10-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45—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廉秀琴、秦津娜、臧忠福、段颖旭、孙守业、王雪江、李爱青、张志鹏. I MH/T1045—2012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销售与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41一2000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8041一2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资质 4.1.1货运销售代理人提供销售代理业务应具有以下资质: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从事货运销售代理业务项目或 相同的意思表述;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 书”.按照该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分为国际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国内货运销售代理人; c)从事危险货物航空运输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4.1.2货运输销售代理人应按颁证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年检. 4.1.3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应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协议. 4.2经营场所 4.2.1货运销售代理人应有固定的、适合的经营场所. 4.2.2经营场所应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和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中登记的营业 场所地址相一致. 4.2.3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中国民用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或资格认可标牌及营业执照. 4.2.4经营场所宜放置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等. 4.2.5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在经营场所公布电话. 4.3设施设备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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