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9.100 H26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3002—2006 代替MH/T3002.4一1997 航空器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 aircraft- Ultrasonic testing 2006-06-27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3002—2006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2 5检验程序和要求 4 6质量等级与评定 6 7质量控制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超声仪与探头配用时使用性能测试方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衰减器的校验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MIL-STD-2154章条编号对照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MIL-STD-2154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15 MH/T3002-2006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MIL-STD-2154《变形金属超声波检验程序》. 本标准代替MH/T3002.4一1997《航空器无损检测超声检验》. 本标准与MH/T3002.4一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部分章条结构进行了调整; 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ASTM E317《不使用电子测量仪器评价脉冲反射式超声检测 系统工作性能的方法》、ASTM E127《铝合金超声标准参考试块制作和检测的方法》、 ASTM E164《焊缝超声接触法检验方法》;删除了MH/T3002.4一1997中的已被废止的ZBY 230—84、ZBY231—84和ZBY232—84; —增加了与本标准有关的两条术语和定义,删除了MH/T3002.4一1997中与GB/T12604.1一 2005中相同的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对超声仪灵敏度、信噪比和分辨力的最低要求(4.3.1); —增加了可供选择的超声仪性能测试方法(4.3.1); ——增加了探头性能测试方法的推荐标准(4.3.2); —增加了设备在有可燃气体环境中使用的要求(4.3.1.5); —增加了液浸检测装置等一般要求(4.3.3、4.4.1.3); ——明确了对参考试块的自制和采购的检查规定(4.4.3); —删除了MH/T3002.4一1997的附录C;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C和附录D; ——删除了MH/T3002.4一1997的引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新疆公 司乌鲁木齐飞机维修基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建华、聂有传、刘兆江、王彦田、彭建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3002.4一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