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9.100 V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3014.5—2007 废除MH3145.125-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Aviation material- Part 5:Aviation material receiving inspection storage issuing 2007-10-16发布 2008-02-01实施 上 MI/T3014.5-2007 前 言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分为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第2部分:危险品的储存; 一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第4部分:站坪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一一第6部分:航空器材的地面装运. 本部分为MH/T3014的第5部分. 本部分发除MH3145.125一2003《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5单元:航空器材第125部分:航空 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M1H/T3014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一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一一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一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市国锋、孙作琪、张咏梅、工铁. 本部分所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125一2003, 28 MH/T3014.5—2007 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第5部分: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 1范围 MH/T3014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材检验、储存、发付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储存、发付. 2规范性引1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301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城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MH/T0020民用航空器材管理术语 MH/T3014.1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1部分:航空器材仓库 MH/T3014.2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2部分:航空危险品的储存 MH/T3014.3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第3部分:航空器材包装 3术语和定义 MH/T002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4的本部分. 3.1 流转movement 航空器材、设备、工具在生产活动中的流动转移. 3.2 防护protection 航空器材在非装机状态,保持质量满足适航符合性的防护,包括标识或标志、搬运、包装、储存和 保护. 3.3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s 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废物. 3.4 库存寿命shelf life 航空器材出厂时,厂家给定的库存时间期限. 4航空器材的检验 4.1入库检验场地、工具设备和拆封装材料 4.1.1检验作业现场通道和区域的标识应清晰,区域容量应能满足入库流量需求,且具备待验、合格、 不合格品的分类隔离条件. 4.1.2进出检验作业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