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16.3-2007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pdf

民用航空,气象,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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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4016.3-2007 代替删/T4016.3—2004 民用航空气象 第3部分:服务 CiVil aViation meteorology- Part 3:Service 2007—12—26发布 2008-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 3 6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6 7为搜寻和援救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7 8为航空情报服务单位提供的气象情报 7 9为机场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7 10为通用航空飞行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8 11为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 8 前 言 MH/T4016《民用航空气象二》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观测与报告: 一—第2部分:预报; ——第3部分:服务; ——第4部分:设备配备; 一一第5部分:设备技术要求; 一—第6部分:电码: —第7部分: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 第8部分:天气图编绘与分析; 本部分为MH/T4016的第3部分. 本部分代替MH/T4016.3一2004《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分:服务》. 本部分与MH/T4016.3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MH/T4016.3—2004中“气象监视台”术语和定义(本部分的3.10); b)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世界区域预报中心”和“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本部分的3.15和3.16); C)调整了为航务部门和飞行机组提供的气象情报的内容(本部分的5.1.3和5.2.2:MH/T4016.3 —2004的5.2.1和5.3.6; d)增加了对来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的气象情报的使用要求(本部分的5.1.4~5.1.6); )在飞行文件中增加了电码格式的区域预报形式(本部分的5.3.3): f)增加了对讲解、磋商、展示和飞行文件制作的要求(体部分的5.3.4~5.3.5 5.3.10~5.3.11); g)调整了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气象情报的内容(本部分的6.1~6.5;M/T4016.3—2004 的6.1~6.4): h)删除了关于提供放射性物质意外释放到大气中的情况的要求(MH/T4016.3一2004的6.3f)和 8.2c).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建华、唐民、蔡丽娜、吴娟、徐海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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