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50 F0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5112—2016 民用机场航站楼能效评价指南 Guidelin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on civil airport terminals 2016-01-27发布 2016-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5112—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首都机场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王峥、汪涛、高晓辉、杜滨、涂思东、傅博、张鑫、邹文波、孙玲、魏庆芃、何材、 张辉. I MH/T5112—2016 民用机场航站楼能效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航站楼能效评价的一般原则、机场航站楼能耗强度指标计算方法及约束值和 引导值、机场航站楼能源系统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及约束值和引导值等.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投入使用的、设计或实际年旅客吞吐量不低于50万人次民用机场航站楼和配套冷 热能源系统运行能耗强度、能效的评价与管理. 设计或实际年旅客吞吐量低于50万人次的民用机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17981-2007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T50155-201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JG/T358-2012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50189-2015、GB/T17981-2007、GB/T50155-2015、JG/T358-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场航站楼总能耗total energy use of airport 机场航站楼运行过程中的能源消费总量,包括维持机场航站楼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制冷、通 风、空调和照明等)和机场航站楼内各专业系统或设备(如行李系统、航班信息系统、信息数据机房、 生活热水设备、电梯步道等)的用能.不包含向航空器、车辆等移动设施供应的能源. 3.2 机场航站楼能耗强度指标energy use intensity indicator of airport terminal 根据机场航站楼用能性质,按照规范化方法得到的能耗数值,如机场航站楼综合能耗强度、机场航 站楼电耗强度、机场航站楼单位面积年耗冷量等. 3.3 机场航站楼能源系统能效指标efficiency indicator of energy system in airport termi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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