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20.01 C80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7002—2006 代替MH7002一1994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 消防装备配备 The assignment of equipments in 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6-01-20发布 2006-04-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7002-2006 前言 本标准与MH7002-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消防保障等级10级的装备配备内容; —将MH7002一1994中重型水罐消防车、跑道喷涂泡沫车改为选配车型,取消防药剂补充车; 一—细化了快速调动车、主力泡沫车的技术性能; —删除了消防站防火检查设备配备的要求; 一降低了车辆维修器材、体育训练器材配备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李滇、顾南平、王健、张勇、杜伟军. 本标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H7002-1994. MH/T7002-2006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的配备基 数.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建、扩建机场)各级消防站消防装备的配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通用航空机场,但训练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紧邻地区的航空器事 故或事件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构. 2.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机场所具备的与机场类别相对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2.3 消防装备the fire-fighting equipments 消防器具、呼吸保护器具、消防泵、消防车、消防艇、灭火药剂等的统称. 3总则 3.1机场消防保障等级按机场运行的最大航空器物理特性及其起降架次分为10级.3级(含3级) 以上机场应设立消防站. 3.2多跑道的国际机场应按实际运行情况增加配备消防装备. 3.3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机场可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有关应 答时间的要求,与其他消防机构通过协议等方式满足本标准要求. 3.4消防站应实施24小时消防执勤. 3.5应按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并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消防站站级,机场消防站建队及人员构成参见 附录A. 4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 4.1消防站业务车辆包括:快速调动车、主力泡沫车、重型泡沫车、中型泡沫车、重型水罐车、跑道 喷涂泡沫车、干粉车、通信指挥车、火场照明车、破拆抢险车、保障车、升降救援车. 4.1.1快速调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发动机不用预热; 一气温在7℃以上时,满载状态下由静止加速到80km/h以上不超过25s; 一全轮驱动; 喷射率不小于4500L/min; 1 ...